財稅(2011) 12號文件中“購買”住房如何界定?
瀏覽次數(shù):6027 | 發(fā)布時間:2015-01-04 16:07:53
財稅(2011) 12號文件中“購買”住房如何界定?
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 12號)中提及的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yè)稅。
上述條款中的“購買”行為是否僅指貨幣購買?是否包括個人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和合伙建房、集資建房、自建房等形式取得的住房?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有關按購買年限決定是否征收營業(yè)稅的規(guī)定,既包括購買方式的房屋,也包括非購買形式取得的房屋,如個人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和合伙建房、集資建房、自建房等形式取得的住房等。
主要依據(jù):財稅件第二條規(guī)定,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fā)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等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 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2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明確了非購買方式取得住房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