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登記管轄的受理在先原則
瀏覽次數(shù):5187 | 發(fā)布時間:2013-11-26 13:22:53
這一原則主要適用于處理在存在共同管轄情況下如何具體確定上海公司注冊的有效管轄。登記管轄,如同民事訴訟管轄一樣,也有可能存在共同管轄情形,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海公司注冊有管轄權。上海公司注冊的共同管轄主要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因公司住所與公司主營業(yè)地不一致,公司住所地登記機構與公司主營業(yè)地登記機構均具有管轄權;二是在一省范圍之內,申請人跨市、縣申請登記,公司住所地的登記機構與申請人選擇的登記機構均有管轄權。由于共同管轄的各登記機構均具有管轄權,因此,申請人可以選擇其中任一機構申請登記。當申請人向兩個以上的共同管轄登記機構提出登記申請時,如何具體確定上海公司注冊的有效管轄呢?我們提出受理在先原則,即在此種情形下,由受理在先的登記機構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