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有效召開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1 12條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據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有效召開必須有全體董事的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否則董事會會議無效,本次會議上將不能通過決議。在董事會會議有效的前提下,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的決議方為有效。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的人數參加表決的董事人數,含出具有效委托書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和代為表決的董事人數。《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有效召開的條件和程序作出規(guī)定,但根據《公司法》第49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規(guī)則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guī)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有效召開和通過決議的條件,依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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